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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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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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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自然人合伙人申报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减除费用、专项附加扣除?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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