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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1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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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甲企业销售货物给乙企业,乙企业因延期付款另外付给甲企业一笔延期付款利息,请问该笔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增值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若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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