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财政局,各市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我省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负担,促进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今年我省推出了全省性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安徽惠民保”(以下简称“惠民保”)。为确保实现保民生、广覆盖、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目标,现将有关参保推广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针对“惠民保”推广参保工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切实提高参保水平。
二、明确任务目标。为保障“惠民保”项目可持续进行,实现收支平衡、保本运行,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参保目标,利用考核、评价等激励手段压实责任,提高参保覆盖面。各市参保情况将以适当形式进行通报。
三、广泛宣传推广。加强宣传支持,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通过官方媒体对“惠民保”进行介绍和推荐,促使群众了解、接受“惠民保”。在医保“两定”机构、政务服务大厅、社区服务中心等场所对“惠民保”加强宣传。以政府名义,通过专线外呼、发送短信等形式向基本医保参保人精准宣推。指导“惠民保”共保体利用市场化手段,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等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推广。
四、拓宽参保渠道。推动“惠民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同步参保。支持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本人和直系亲属缴纳“惠民保”保费。支持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安徽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皖事通”等渠道实现“线上参保”“掌上参保”。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挥网点、信息系统和客户资源优势,为群众参保提供便利。
五、提供财政支持。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整合政策性扶贫类商业医疗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城乡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参保资助。
六、落实税收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出资为职工购买团体版“惠民保”产品,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企业购买“惠民保”等补充医疗保险,对于不超过职工工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予以扣除。
七、精准推介引导。各市可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集体参保;向在校学生家长及高等学校学生开展针对性宣传,鼓励在校学生自愿参保;针对已患重特大疾病人群,鼓励其以家庭为单位参保。指导“惠民保”共保体做好重点人群的服务保障。
八、强化风险防范。各市在推广“惠民保”过程中,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密切监测相关舆情,及时稳妥解决人民群众的诉求。对“惠民保”共保体加强监督,防止出现不当行为,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处理,并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
1. 安徽“惠民保”共保体保险机构名单
2. 2024年度安徽“惠民保”产品保障方案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
“安徽惠民保”共保体保险机构名单
主承保单位:中国人寿安徽省分公司(牵头负责)、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国元农险安徽分公司
其他共保体成员:太保寿险安徽分公司、人保健康安徽分公司、太平养老安徽分公司、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国寿财险安徽省分公司、太保财险安徽分公司
为更有利于开展工作,共保体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两家第三方平台公司,分别为:安徽科讯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保险经纪业务、信息系统建设)、鲲鹏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宣传推广)。
附件2
2024年度“安徽惠民保”产品保障方案
一、个人版产品
投保范围:安徽省城乡居民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限投保年龄。
无赔款优待:被保险人每连续两年未进行理赔,则次年医保目录内赔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无赔款优待赔付比例最高提高10个百分点)。
省外异地就医:省外异地就医在正常赔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比例赔付(具体参照2024年安徽省医保大病保险省外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时间:产品上市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保险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产品责任
二、团体版产品
投保范围:安徽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限投保年龄。仅限企事业单位统一投保,且单位员工参保覆盖率不低于70%。
无赔款优待:被保险人每连续两年未进行理赔,则本被保险人次年医保目录内赔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无赔款优待赔付比例最高提高10个百分点)。
省外异地就医:省外异地就医在正常赔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比例赔付(具体参照2024年安徽省医保大病保险省外报销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时间:产品上市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保险期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产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