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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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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等四类机构监管事项的通知

各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广德市及宿松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为全面深入贯彻实施《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令第288号修订),实现融资担保业务监管全覆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等9部门《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37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精神,决定将未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信用增进公司等机构纳入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监管事项


(一)对于继续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存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应以名称变更和相关事项变更等要求,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于2020年底前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1. 公司名称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或“融资担保(住房置业)”等。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对有存量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业务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注册资本暂未达到要求的,须在首次发放经营许可证期满前达到《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最低限额。


3.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于不再新增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存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担保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直至担保责任履行完毕。


二、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监管事项


(一)对于继续开展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继续由债券市场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同时须于2020年底前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相关业务的监管。


1. 企业名称需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2. 注册资本须达到《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最低限额1亿元。


3. 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4.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


5. 有健全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对于不再新增债券发行保证、担保业务的信用增进公司,可以不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规履行担保责任,并接受监管部门对其相关业务的监管,直至担保责任履行完毕。


三、汽车消费贷款融资担保业务监管事项


(一)对于需要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同上。


(二)对于已经开展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业务的汽车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应立即终止此类业务,并妥善结清已开展的存量业务。


四、其他涉及融资担保业务监管事项


(一)对于为各类放贷机构提供客户推介、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需要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融资担保公司。设立条件同上。


(二)对于已经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补充规定》的通知要求,立即终止此类业务,并妥善结清已开展的存量业务。


五、相关要求


(一)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问题解答、帮扶指导等工作,按照“从优、稳妥、严控风险”的原则,做好上述四类机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领工作以及新设融资担保公司的申请工作,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开辟绿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核时限。


(二)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从严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牌照管理。对于无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实际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应当按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安徽省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属地监管部门予以取缔或者责令停止经营,监督其妥善结清存量业务,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对存在违法违规经营、严重侵害消费者(被担保人)合法权益的上述四类机构,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并适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通报相关情况,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


联系人:金洁    联系电话:0551-62603733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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