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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2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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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合同是2024年12月份签订的,发票在2025年1月份开具,款项还没有取得,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属期?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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