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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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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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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如何确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损失金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七条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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