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2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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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区各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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