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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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第七条规定,“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年限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该政策聚焦大龄失业群体,通过同步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养老保险缴费不中断两大核心问题,帮助他们免除后顾之忧,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权益,有助于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改革平稳落地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社保局研究出台了相关政策,明确了人员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模式、停缴情形等政策内容。


二、关于人员范围。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判定人员是否符合政策时主要把握两个条件:一是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二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两个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可享受该政策。


三、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予以支付。

四、关于经办模式。一是经办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告知相关政策,二是采取“先缴后补”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到当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个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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