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11
发文字号:
吉人社联〔2024〕141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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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精神,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保障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6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员范围。本通知所指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时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二、关于支付标准。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三、及时主动告知。各地社会保险局根据领取和续发失业保险金数据筛查出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精准推送政策信息,做到及时准确告知。


四、关于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在其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可到当地社会保险局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社会保险局根据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应期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和金额、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况,核定应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一次性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五、关于停缴情形。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加强风险防控。各地要密切关注基金运行情况,做好资金测算,加强预警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要根据政策调整风控规则并嵌入信息系统,通过数据比对核查加强问题研判和防范,加强对短期参保骗领待遇、减员不离岗套保等情形的甄别。对于存在欺诈风险的,要加强核查,严格审核,对冒领、骗领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宣传解读。各地要加强政策业务学习和培训,主动开展政策宣传,耐心细致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多渠道多途径提升政策知晓度,确保政策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


各地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大龄领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人社、财政、税务、社保要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政策落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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