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04
发文字号:
黔人社通〔2024〕91号
发文机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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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


按照伤残等级,一级每人每月增加35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33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31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基础上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渠道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本次调整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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