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11-11-29
发文字号:
财税〔2011〕117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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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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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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