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12
发文字号:
陕人社发〔2024〕38号
发文机关: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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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省级有关部门,各企业集团,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这次生活补助费调整,仍按《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陕劳社发〔2005〕66号)规定的范围执行。


(一)根据《关于对六十年代初期精减退职老职工遗留问题处理的通知》(陕劳人险发〔1983〕65号)相关规定,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二)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二、补助标准


(一)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87元(含医疗费50元);


(二)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629元(含医疗费50元);


(三)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838元(含医疗费50元);


(四)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1251元(含医疗费50元)。


三、资金筹集和发放办法


此次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所需经费由原单位隶属的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四、各级应在保证待遇及时到位的基础上,切实加强监管,全面掌握人员和补助费发放情况,堵住漏洞和浪费。


五、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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