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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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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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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86.创投企业年度所得中包含股息红利所得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创投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当计入企业收入总额,若满足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入免税条件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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