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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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调整优化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政策实施情况,经福建省商务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税务局研究,现对《福建省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力支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商务规〔202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部分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在《实施细则》基础上,扩大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支持范围,取消个人消费者《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须在福建省内开具的要求,即在政策实施期间,个人消费者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本人名下福建号牌乘用车(不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和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


欢迎广大消费者积极参加。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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