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28
发文字号:
宁建发〔2024〕70号
发文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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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精准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严格控制增量


(一)完善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与去化周期挂钩机制,对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市、县(区、市),暂停新增住宅用地出让,去化周期在18(不含)-36个月之间的,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结合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及去化周期,科学规划商住比,审慎新增商业、办公、公寓等非住宅用地供应。


(二)允许用地单位分期分批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期分批开发建设。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申请分期或分区域进行规划条件核实,依规办理不动产权证。


二、持续优化存量


(三)落实国家专项债券收回收购盘活存量土地政策,优先回购企业无力开发或者不愿继续开发、尚未动工建设的住宅、商服用地,推进实施新增土地储备项目。落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贷款收购房企存量土地政策,盘活存量用地。


(四)将城中村改造政策支持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加快实施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优先采用“以购代建”“房票”安置方式推进。“房票”可在全区城市范围通兑。


(五)按照“以需定购”原则,用好中国人民银行3000亿元保障性住房再贷款、专项债券、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支持政策,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提前明确收购、配租配售定价机制、管理办法及资金监管细则。


(六)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的基础上,支持“商改住”“商改公”化解存量商品房,水、电、气、暖价格收费标准按居民住宅执行。


三、提高供应质量


(七)加快出台支持“好房子”建设具体措施,加强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理规划住宅容积率,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严把工程质量,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好房子”,提升住房品质。


(八)坚持房地产用地出让与周边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完善道路管网、教育医疗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支持市场主体规划建设高品质人居,交房即交证,推行“菜单式”装修,满足多样化住房需求。


(九)推动物业服务标准化,健全物业服务成本监测和价格调整机制,推进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创新物业服务方式,提高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


四、大力支持住房消费


(十)取消购买商品住房限制性政策和转让限制年限规定。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无需审核购房人资格,购房人自取得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不动产证(有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之日起即可转让。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


(十一)鼓励市、县(区、市)自主制定“以旧换新”等购房补贴优惠措施。落实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政策。推动家装厨卫“焕新”,支持居民购买功能化家具,绿色建材等,开展旧房装修、厨卫局部升级改造,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智能家居消费。


(十二)鼓励搭建“政府+企业”促销平台推动住房消费,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房地产企业到园区、进工厂开展商品房团购推介,组织送房下乡,挖掘购房潜力。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三)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落实降低存量房贷利率政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按15%执行。统一对存量房贷利率实施批量调整,对于LPR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30BP的存量房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不低于-30BP。


(十四)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将合规房地产项目纳入“白名单”,应进尽进,应贷尽贷。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信贷审批和放款流程,放款进度要与工程进度相匹配。房地产项目公司使用自有资金缴清土地出让金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可视为项目资本金到位。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商业银行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酌情予以展期或续贷。坚持打赢保交房攻坚战,保障购房群众合法权益。


(十五)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加快推进涉房地产和建设工程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法〔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白名单项目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4〕154号)相关规定,发挥好调解机制作用。


(十六)支持地级市合理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将二孩、三孩等购房贷款增加额度提高到20万-30万元,支持缴存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房租和购买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提取与贷款金额累计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深化实施“商转公、组合贷、异地贷”等政策。更大力度推进银川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支持各地级市因城施策扩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十七)对于地方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于配售或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鼓励开发性政策银行、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和自主决策原则向收购主体提供低成本贷款支持,财政给予贷款贴息,税务部门落实保障性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六、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十八)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好住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


(十九)统筹考虑城市规划、产业布局、人口规模、土地利用、住房现状等因素,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机制,科学编制“十五五”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十)银川市有力有序推进现房销售,其他有条件的城市逐步扩大现房销售覆盖面。


各市、县(区、市)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取消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的限制性措施,“一城一策”制定本地区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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