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16
发文字号: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8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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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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