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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0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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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需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2)技术合同登记证明;(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2)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6)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用摊销情况;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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