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2-05-23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2〕2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2012年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及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进口计划已经核定,请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及2011年进口计划的通知》(财关税〔2011〕36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附件:附件:

1.农业部2012年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免税进口计划


2.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子(苗)免税进口计划


3.国家林业局2012年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