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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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2024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参保扩面、待遇水平、巩固成果等各项工作进行明确。


一、2024年全省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通知》明确提高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明确2024年城乡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70元,普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参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不缴费;医疗救助定额资助参保对象(城乡低保对象以及过渡期内未消除风险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因病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困难群众、纳入防止返贫监测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新生儿、大学生的资助参保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通知》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明确各统筹地区原则上按照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10%左右统筹安排2024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


二、如何推动居民医保参保扩面?


《通知》从明确集中征缴期、待遇享受期、特殊人群参保政策、参保登记缴费服务等方面推动居民医保参保扩面。


一是明确集中征缴期。根据国家文件明确的原则上2月底前完成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要求,我省居民医保的集中征缴期确定为2024年9月15日至2025年2月28日。


二是规范待遇享受期。参保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设置3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


例如:居民在2025年3月1日缴费的话,待遇等待期为3月1日-5月31日,6月1日之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未参保缴费或在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中:参保人员在待遇等待期结束前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待遇等待期结束后入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例如:居民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在3月5日缴费,那么该居民的待遇等待期为3月5日至6月4日。如果该居民在3月5日至6月4日之间办理入院,将无法享受医保待遇;6月5日后办理入院,将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三是完善特殊人群参保政策。新生儿在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90天后至1周岁参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1周岁后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参照普通居民执行。


例如:某新生儿于2025年1月1日出生,如其于2025年3月1日办理参保登记,则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如其于2025年6月1日办理参保登记,则自2025年6月2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军人退出现役3个月以内的,医疗救助对象,宗教教职人员,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以及户口新迁入我省、出国人员回国、服刑人员期满释放、大学生毕业返乡等情形出现90天以内的,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不设待遇等待期。


例如:某医疗救助对象,在3月15日缴费,由于他在非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待遇享受时间为缴费次日,即3月16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四是优化参保登记缴费服务。要求各级医保部门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推行“一人一档”参保计划。巩固拓展“网上办”“掌上办”等线上缴费服务,提供多渠道便民参保缴费服务措施,居民可通过江西智慧医保APP、赣服通(支付宝)、“江西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参保缴费。


三、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持续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继续巩固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四、如何扎实做好过渡期后半程巩固医保脱贫攻坚成果工作?


《通知》要求抓好医保综合帮扶政策落实,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工作,确保两类人员参保率不低于99%。


一是按规定落实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倾斜救助力度。


二是常态化开展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间工作协同,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为切实抓好组织实施,《通知》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基金管理、做好宣传解读,推动制度政策落实落细落好,切实维护群众医疗保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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