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12-03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2〕109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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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向出国承包、劳务、援外人员供应免税国产商品工作的复函

经贸部:


你部《关于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向出国承包、劳务、援外人员供应免税国产商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一年来,你部所属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向出国承包、劳务、援外人员供应免税国产商品,做了大量工作。这对于稳定出国承包、劳务、援外人员的情绪,支持国内企业生产,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具有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做好免税国产商品的供应工作,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对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供应的免税国产商品视同出口,按海关监管核销的数量,计算出口任务和创汇指标,给予各项出口奖励(不含出口退税政策)。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经营免税国产商品如发生亏损,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免征营业税和减征部分所得税。


二、生产企业可根据与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签定的购销合同,向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办理进口关键零部件的手续。海关凭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协调办的批件办理保税进口手续,按规定监管核销。


三、目前已批准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经营免税国产商品品种有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录相机、空调器、照相机、缝纫机、自行车等八种。今后,该公司经营免税国产消费品,除小汽车外,只要商品的质量、价格能被出国承包、劳务、援外人员接受,均可经营。


四、出国承包、劳务、援外人员享受的免税国产商品指标,仍按海关总署的规定办理。


五、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应该在全国选择质量上乘、价格合理的产品。为了减少运输费用,降低成本,方便出国人员,中国出国人员服务公司经营同一品种可以选择几家生产企业组织货源。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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