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09-29
发文字号:
国函〔1994〕100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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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问题的批复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你们《关于请批转〈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请示》(建设〔1994〕250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逐步改建为企业。


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是工程勘察设计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请你们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类指导的原则,抓紧研究制订实施意见和配套办法,使这项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


 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改建为企业,不是简单地更换个名称,要着重经营机制的转换,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国  务  院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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