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0-07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4〕91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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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内贸易部、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处理山东口岸违法进口化肥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经许可,没有办理合法手续擅自经营化肥进口,属于违法经营。


二、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海关尚未放行的化肥,一律按进口成本价由中国农资总公司收购,海关一次放行,不再办理进口配额、许可证手续。


三、对没有合法进口手续,未经海关依法验放擅自运走的化肥,由海关依法处理。


四、具体由海关总署和中国农资总公司负责执行,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协助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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