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0-09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4〕95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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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审计署关于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征收各种基金情况报告的通知

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甘肃省(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审计署《关于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征收各种基金的情况报告》印发给你们。党中央、国务院曾明确规定并三令五申,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批准设立各种基金。但一些地方并未认真贯彻执行,仍继续擅自批准征收各种基金,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严重影响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这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和纠正。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已设立的各种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凡属违反国家规定的,要坚决停止征收。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九日


关于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征收各种基金的情况报告

(审计署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199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明确规定:任何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无权自行批准设立各种基金。去年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要求各地清退各种基金。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审计中发现,不少地区并未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财政部的规定,仅从十一个省、市检查,自行批准设立的各种基金共113项,1993年征收金额为62.03亿元。如有的省自行批准设立的预算外专项基金有:以“平转议”差价收入建立的“原材料开发基金”,以集中企业留利建立的“机械化基金”、“科技发展基金”,以价外加价建立的“铁路建设专项基金”、“货运建设专项基金”等共20项。有的省设立的25项基金,1993年仅省本级征收的基金就达16.5亿元,其中影响中央财政收入0.73亿元,减少中央企业留利0.82亿元。擅自征收各种基金,加重了企业负担,影响了国家预算的执行,干扰了正常的财政分配秩序,同时对新财税体制的实施也有不利影响。为此,建议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已设立的各种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  


附:1993年十一个省、市征收预算外专项基金情况表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审计署关于一些地方违反规定征收各种基金情况报告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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