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4-10-14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4〕94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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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审批外贸集团公司问题的复函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局:


外经贸部《关于请批准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等十家外贸总公司办理企业集团工商注册手续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公司、集团的审批,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的三定方案对此项工作的分工已很明确,应按两部门的三定方案执行。


(二)以外贸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全国性的外贸集团公司,由外经贸部商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审批;有外贸公司参加,但不是以外贸公司为核心企业的其他全国性集团公司,由国家经贸委商外经贸部审批。


(三)上述集团公司的名称一般不冠以“中国”字头,个别确有需要者,须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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