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4-06-07
发文字号:
国函〔2004〕43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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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


你们《关于审批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的请示》(发改外资〔2004〕78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和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你们制订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为了保证工作衔接,原目录自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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