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8
发文字号:
吉财税〔2024〕493号
发文机关: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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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化石油东北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4户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及《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税〔2020〕192号)规定,现将有关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情况通知如下:


自2024年6月所属期起,同意中化石油东北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4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附件: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名单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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