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湿地保护,确保湿地生态功能稳定,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林草局于2024年4月29日印发了《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24〕15号),规范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及管理。办法规定对占用重要湿地且无能力修复的单位,每平米征收不低于200元的湿地恢复费,实施期限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9年6月30日止,到期后评估政策延续期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请示财政部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提出实施意见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三、内容解读
(一)第一条说明我区湿地恢复费执行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地缴纳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重要湿地名录及划定范围以自治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二)第二条说明湿地恢复费的具体缴库科目。
(三)第三条说明自治区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重要湿地征占用的审核审批管理,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湿地恢复费。
(四)第四条说明重要湿地类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数据的湿地数据进行认定。
(五)第五条说明占用重要湿地需提交的材料。
(六)第六条说明占用重要湿地办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