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如果你公司仅仅将样品用于陈列展示,没有转让货物所有权,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撤换下来的展品无偿赠送给与会客商,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