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1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怎么按照占地面积法对无法分清的成本进行分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 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