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11
发文字号:
鲁人社函〔2024〕 81号
发文机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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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续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经办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 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规 定,结合我省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延续性政策落实


各市按规定落实援企稳岗政策时,对于无政策变化延续实施 的内容,继续参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近期 失业保险稳就业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3〕70 号)有关经办要求执行。


稳岗返还是纳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任务,是助力我 省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举措,各市应担当作为,发挥主观能动性 推动政策落地,不得以未获取到划型数据为由拒绝受理企业申请, 企业对划型结果提出异议的,应按要求妥善处理;要摸清底数、 建立台账,强化辖区内的调度指导,及时掌握落实情况,在政策出台后1个月内启动发放工作,力争8月底前推动政策实施取得 显著成效。各市需于7月18日前通过FTP 报送稳岗台账(含本 市参保缴费、已发放、计划发放、确认放弃、不符合条件单位信 息)。


二、规范重点群体业务办理


(一)严格落实劳务派遣企业稳岗返还政策。按照“谁审批、 谁监管、谁维护”的原则,各市应准确掌握本地劳务派遣企业和  许可信息,及时维护本地劳务派遣企业名录库并做好与失业保险 业务经办的数据共享,推进全省劳务派遣数据汇聚融合、共享共  用。劳务派遣企业申请资金时需提供劳务派遣资质、派遣协议、 与用工单位的资金分配协议等相关资料,填报被派遣劳动者、自  有员工和资金享受各方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并对其合法用工、 合规开展派遣业务及用工单位知情等情况进行承诺,各市应为其 提供必要的指导。为减少劳务派遣企业事务性负担、降低截留风 险,用工单位的返还资金不再由劳务派遣企业转发。


(二)规范核发失业人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各市要畅通失 业登记与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联动和沟通协作机制,不得人为设 置办理障碍,全力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应积极提升本地基金 风控水平,严格落实内控要求,确保缴费维护、待遇核定等业务 环节相互独立、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应落实待遇发放事前比对, 密切关注同一单位集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短期参保缴费(不含视 同缴费)后申领失业保险金等高风险情形,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敏感性,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将失业保险金业 务经办风险防控规则嵌入信息系统的通知》(人社厅函〔2023〕116 号)有关规定,要求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补充提供材料,加强风 险排查。


三、推动经办服务质效提升


(一)推行“政策找人”。除省级统一部署外,统筹利用各 类数据资源主动开展常态化比对筛查,锁定本地符合失业保险金 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月或定期通过手机短信、本地自行开发 的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已筛选出的失业人员告知失业保险金 政策和申领渠道。


(二)优化网上服务。在保障线下必要服务供给基础上,各 市要提供多样化线上服务,大力推行“不见面”办理,利用好全 国统一入口和本地线上渠道,将线上申领方式拓展至APP、二 维 码或公众号等参保群众常用渠道,连同申领流程和办事指南,通 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及时反馈结果。各市要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审核时间的 管控,做到“零超期”。此外,应多措并举健全审核结果反馈机制, 畅通告知渠道,可通过短信等方式多渠道主动、及时反馈审核结 果,细化告知内容,对于审核未通过的,要准确反馈原因,提示 说明申领的必备条件,避免使用模糊、生硬表述。


各市要充分认识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等助企纾困政策和 “安全规范”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准确把握要求,快速推进落实,加强内部监 管,持续提升服务效能。要尽早发挥援企稳岗政策效能,确保兜住、兜准、兜牢民生底线。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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