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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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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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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其他税费类(2024年5月热点问题)

1.符合条件的专用车辆如何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规定,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以下简称《目录》)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进口车辆经销商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管理系统”提交列入《目录》的申请材料。


2.申请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车辆,未通过技术审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文件规定,未通过技术审查是指申请人通过申报系统提交相关资料,由于不符合《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技术要求》、材料提交不全、填写有误等原因,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给予“不通过”结论的情形。对于未通过技术审查的情况,若申请人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可以通过申报系统随时重新申报;在重新申报时,可对装备中心技术审查结论提出自己的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装备中心重新给予技术审查结论。若申请人仍不认可装备中心技术重新审查结论,可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咨询、建议、投诉,或者以信函的形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反映相关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程序予以办理。


3.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文件规定,对于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车型,申请人可在所生产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税务机关依据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如何办理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文件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以下简称《目录》)发布前已出厂销售的专用车辆,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以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


5.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后专用车辆纳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6号)文件规定,实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目录》(第十五批)(以下简称《目录》)管理后,如果纳税人购买了专用车辆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之后该专用车辆列入了《目录》,申请人可在所销售车辆的车型列入《目录》后,在所销售车辆的车辆电子信息中标注免税标识,重新上传。纳税人可凭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退还纳税人已缴税款。


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汽车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是否有更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7.《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是否有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第二条规定,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4。


8.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哪个文件规定执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同时废止。2024年7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执行。2024年7月1日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自第六十五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4年7月1日前完成整改,整改符合要求的可申请列入新《目录》。


9.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转让后能否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第五条规定,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六十四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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