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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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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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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单位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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