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我单位是符合条件的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是否需要为其代办相关税费申报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一、资源回收企业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应当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办税费报告表》和《代办税费明细报告表》,并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未按规定期限缴纳代办税费的,主管税务机关暂停其“反向开票”资格,并按规定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费、滞纳金。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