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我公司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已立项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筹建期间是否按《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规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公告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设期间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暂不具备提供农产品交易的功能,且其交易的产品类型、用地功能划分也存在较强不确定性,相应占地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