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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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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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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危改房项目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规定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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