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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2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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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销售收购药材是否能够减免企业所得税?

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第十条规定: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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