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3月15日,我局联合省财政厅印发《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的实施办法(试行)》,对经查实的欺诈骗保案件举报人予以奖励。政策执行近两年来,全省发放举报奖励7万余元,调动群众参与基金监管工作积极性作用发挥不明显。为此,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医保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是修订了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相关内容。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将原实施办法中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了修订,具体见文件。
二是缩短了办理期限。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修订为15日。“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实名举报案件,应自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意见,并说明原因”,修订稿改为5个工作日。
三是提高了奖励标准。原实施办法规定“查实欺诈骗保金额5万以上(含)的,给予查实欺诈骗保金额不高于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查实欺诈骗保金额5万以下(不含)的,以精神奖励为主”。修订为:“查实欺诈骗保金额1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给予500元奖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给予800元奖励;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给予1000元奖励;5万元以上的,在奖励1000元的基础上按查实欺诈骗保金额的1%增加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时增加“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的,在举报奖励金额基础上增加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和“欺诈骗保行为不涉及货值金额或者罚没款金额,但举报内容属实的,以精神奖励为主,可视情给予适当奖品”。
四是扩大了不适用范围。原办法规定“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本办法”,为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套取举报奖励,修订稿修改为:“举报人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构、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以及受上述部门和机构委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等工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举报与其受委托职能相关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正式实施,原安徽省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不再执行。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基金监管处
联系人:戚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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