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9-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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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做好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工作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起草背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商保机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6号)先后对商业保险机构经办(以下简称商保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业务试点工作作出制度安排。4年来,全省25个地区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管办分开、适度竞争、管理科学、便民惠民”的有效经办模式和运行机制。今年2月25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文件明确要求“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在第三方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联合就做好商保经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业务工作,再次部署。


二、主要内容


(一)自愿开展。各地本着自愿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商保经办医保业务。


(二)经办范围。已经开展商保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试点的25个地区可继续开展商保经办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并结合“三保合一”“两险合并实施”后医保业务经办统一的现实情况,可扩大到城镇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及医保扶贫等医保经办业务,大病保险承办业务一并纳入。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商保机构经办医保业务。


(三)参与主体。开展商保机构经办医疗保障业务的地区,原则上1个市或县(市、区)由1家商保机构经办所有医保业务,在条件成熟时要逐步过渡到1个市由1家商保机构经办所有医保业务。


(四)经办模式。各地要积极做好医保经办业务和监管业务的适度分离,开展商保经办业务的,要以经办为主监管为辅。商保经办机构应组建专业结构合理的经办团队,建立完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且独立经办。医保基金支出户由医保经办机构(仅指医疗保障行政事业经办机构,下同)管理。原则上不采取商保机构通过人事派遣的方式参与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具体经办业务。


(五)权利职责。


1.权利事项。


(1)商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以适当方式参加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例会等,并作出具体制度安排。


(2)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保经办机构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委托经办服务合同;或一年一签,经考核合格的,分年续签合同,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3)各地综合考虑基金规模、参保人数、经办医保类别、服务内容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经办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按规定统筹安排。大病保险承办费用继续通过大病保险基金合理盈利率办法支付。


(4)商保经办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应用医保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商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方式开展智能审核、在线对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等工作。


2. 职责事项。


(1)商保经办机构应坚持非营利性原则,经办基本医保业务,按照既有规定承办大病保险等业务。联合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


(2)审核医药机构服务和收费。定期开展医保基金收支分析。


(3)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协助医保经办机构开展政策宣传,向参保群众提供政策咨询。


(4)接受医保经办机构和公众监督。


三、其他规定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已开展商保经办基本医保的地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自2020年1月1日起至今年确定商保经办机构之日,可以继续由原商保经办机构经办,但应依法续签合同。合同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皖财购〔2020〕71号)要求,依法依规接受审计和监督。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地抓紧遴选确定商保经办机构相关工作。


解读机关:省医保局


咨询处室:医药服务管理处


联系人:吴 刚


联系方式:0551-6902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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