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6-14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数据局、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大连市总工会、中共大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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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等十部门关于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强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等十部门决定联合推动我市个人所得税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在下列个人所得税涉税行为中存在失信情况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提醒仍不改正的,税务部门将其个人所得税有关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纳入其本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1.在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家庭成员、专项附加扣除等信用承诺信息事项中违规承诺;


2.提供虚假纳税资料;


3.拒不配合提供纳税资料;


4.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未按期缴纳税款;


5.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申报未申报;


6.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或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应缴税未缴税;


7.自行申报少计收入或多计扣除从而导致少缴纳税款。


二、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存在个人所得税失信信息记录的失信主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严重失信纳税人,在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依规采取限制措施。


三、鼓励行政部门和市场主体给予守信纳税人更多机会和便利,对守信纳税人在办理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予以优先考虑,在申领补贴资金、便民服务等领域依法依规开展信用核查。


四、纳税人对其本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有关涉税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如信息确认有误,应及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更新信息。


五、失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向税务部门申请修复信用,对符合标准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按照规定流程更正其有关信息,并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同步修复结果。


六、纳税人可以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申请查询、下载、打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公安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数据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大连市总工会

中共大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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