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7-12-29
发文字号:
合政〔2017〕181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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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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