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维护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
有关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与使用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