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2-11
发文字号:
合政〔2021〕127号
发文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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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21〕39号)要求,现将《合肥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市2021年版)》和《合肥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安徽省“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省2021年版)》,此次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共涉及市级(含市以下)层级审批事项114项(中央层面设定109项、地方层面设定5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0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44项、优化审批服务52项。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合肥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全市2021年版)》,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要实现改革地域、改革事项“两个全覆盖”,确保高质量深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加大自贸试验区改革力度。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将“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筹设审批”等7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的民办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3项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等14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市有关部门、自贸试验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合肥市“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2021年版)》改革内容、许可条件、材料程序、监管措施,加大改革力度,提升企业便利化水平。


三、确保改革举措有序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后,对“直接取消审批”和“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管理,已受理申请的要依法终止审批程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部门要实施“双轨”审批管理方式,允许市场主体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或者原有审批方式。已实施“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涉及相关许可的部门要按调整后的审批程序和材料要求进行审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审批管理事项进行全面自查清理。


四、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完善调整后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五、及时调整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情况,推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加强执法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政策解读、人员培训、调整告知单、咨询引导等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改革工作。对改革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注意总结,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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