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23〕2号,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进一步规范产业用地出让管理,是解决当前新产业、新业态项目无法以传统地类进行界定的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依据《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 年版)》(自然资办发〔2019〕31 号)、《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 号)、《安徽省批而未供、闲置和工业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皖政〔2022〕54 号)等政策,制定本《意见》。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随着现代服务业同制造业深度融合,对于生产、创意、研发、销售等功能融为一体的新产业项目,已无法用现行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进行界定,产业用地出让与后期管理缺乏规范引导,部分市场主体正当诉求无法满足,给我市的项目招商造成了不良影响。2021年12月11日市政府召开产业用地专题会议,部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从解决当前我市产业用地管理中存在问题入手,通过对国内先发城市的充分调研,在产业用地分类、规划管控、供应方式、地价设置、产权分割、转让权限等方面进行提出规范要求,牵头起草《意见》。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一)起草政策初稿。自2021年12月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开展《意见》起草工作。经深入研究学习上位政策及先发地区有关经验举措,征询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有关部门意见建议,2022年4月起草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政策审议完善。2022年8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函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各区(开发区)意见,局网站同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9月24日,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讨论《意见(讨论稿)》,明确《意见》再次征求部门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开展合法性审查。2022年11月21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意见》。根据程序安排,《意见》通过了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合法性审查及公平竞争审查,并将相关审查结果上报市政府。
(四)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2年12月2日,《意见》经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主要内容
(一)细化扩充了我市产业用地内涵。针对新型产业项目的需要,《意见》对国家用地分类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并赋予定义,将产业用地由过去的专指工业用地,改变为包含了普通工业用地、新型工业用地、新型商务用地、科研产业用地、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等多类型,产业用地的内涵进一步扩充的同时,也满足了不同类型市场主体的需要。
(二)明确产业用地的选址与主要规划指标。新型工业用地优先在城区开发区、科大硅谷、新桥科创示范区、安徽自贸区合肥片区、滨湖科学城、安徽科技大市场成果转化示范区、高新区未来科技城、大科学装置集中区、新站高新区少荃湖片区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集聚区周边区域以及存量工业用地范围内选址。新上工业项目使用的普通工业用地容积率不低于1.5,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0,建筑密度不低于35%,厂房层数不低于4层。新型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2.5。
(三)新型产业用地适宜引入项目和准入审查要求。新型工业用地适宜引入研发机构、产业运营商、制造业总部、与工业生产紧密联系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项目。新型商务用地适宜引入文化创意、会展、民宿、康养、影视基地、非制造业总部等项目。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适宜引入产业运营商项目。科研产业用地适宜引入企业类科研机构(含研发企业总部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项目。产业项目市级把关由“4”家常设单位——资规、发改、投促、环保,和“X”家对口单位——市经信局(新型工业用地)、市商务局(新型商务用地)、市科技局(科研产业用地)共同把关。
(四)提高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程度。新型工业用地可采取“限地价,竞亩均固投”“限地价,竞亩均税收”“限地价,竞亩均产出”“限地价、竞亩均能耗”等方式确定竞得人。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普通工业用地与新型工业用地。
(五)调整产业用地价格级差、提出地价惠企政策。普通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新型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2倍,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不低于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3倍,新型商务用地、科研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分别暂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商业服务业用地、科研用地评估价的0.7倍。
(六)存量工业用地可以升级为新型工业用地。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调整为新型工业用地,按照5个步骤完成审批流程。
(七)产业用房允许以一定比例、最小单元进行分割转让。经过合同约定和属地监管,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间等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工业企业,最小单元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转让比例不高于总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60%。新型工业用地上的厂房可按幢或层等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上下游产业链项目,最小单元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分割转让比例不高于总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50%。新型商务用地上的产业用房可按幢或层或套等基本单元分割转让给服务业企业,最小单元规划计容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分割转让或销售比例不高于总规划计容建筑面积的60%。
五、创新举措
一是有利于解决产业用地地类界定不清的问题,《意见》通过设立新型工业用地、新型商务用地、科研产业用地等新地类,解决了新产业、新业态项目难以用传统地类供应的难题。
二是有利于解决产业用地价格级差过大造成的问题,《意见》通过调整起始价标准,压缩了不同产业用地地类间价格级差,调整后,普通工业用地起始价为25.6万元/亩,新型工业用地起始价为51.2万元/亩,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起始价为76.8万元/亩,科研产业用地、新型商务用地起始价均调整为当前对应地类评估价的70%,同时鼓励产业用地的市场化竞争,能够有效化解产业用地在高价格级差、低市场竞争下,土地性质与实际功能不相符、出让价格与权利类型不匹配等连带问题。
三是有利于明晰产业用地分类管理职责,《意见》明确了新设立的三种地类适宜引入项目类型、用地出让前审查流程,明确了“4+X”项目准入把关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4家单位牵头,新型工业用地项目还需由市经信局会同准入把关,新型商务用地项目还需由市商务局会同准入把关,科研产业用地项目还需由市科技局会同准入把关。《意见》明确了新设立的三种地类产业项目在供地前,需由市投促局参与准入把关,有利于招商引资、稳定经济。
四是有利于盘活存量工业用地,《意见》明确了存量普通工业用地可以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升级为新型工业用地,以及有关办理流程,给低效工业用地提供了一种盘活路径。
五是有利于压实产业用地监管责任,《意见》明确了产业用地涉及的市直部门的管理职责,以及各区、开发区作为产业用地的实际用途、投入产出指标、转让转租行为监管主体的责任。
六、下一步工作
一是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二是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指定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产业用地的实际用途、投入产出指标、转让转租行为的监管。三是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投促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做好各地拟申报的新型工业用地、高标准厂房工业用地、新型商务用地、科研产业用地项目的准入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政策咨询:
单位: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咨询电话:0551-62778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