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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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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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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4年3月)

一、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吗?


解答:可以。有多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二、纳税人在合肥市长丰县有住房,在庐阳区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 不可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三、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子女教育还是继续教育,由谁扣除?


解答: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一种情况是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由小学一直到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支出,纳税人可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第二种情况是纳税人自己在中国境内接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继续教育,在受教育期间,由本人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四、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怎么办理年度汇算?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年度汇算时可以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单独计税。具体来说,如果纳税人仅有一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纳税人有多笔预扣预缴阶段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可以选择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可以选择将其中任意一笔单独计税,其他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纳入年度汇算范围。


五、纳税人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解答: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情形,无需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六、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个人股东股本的,如何确认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原值?


解答: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七、个体工商户只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的,专项附加扣除能否在办理预缴申报时减除?


解答: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八、纳税人自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扣除?


解答:纳税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自行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属于专项扣除,需提供相关缴费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综合所得汇算中申报扣除。


九、工会经费没有按期缴纳怎么办?


解答:缴费单位逾期拨缴或者未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工会督促缴费单位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对未按规定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予以依法催缴。经催缴无效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文件依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8〕2号)


十、2024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否仍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


解答: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执行期限继续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2〕299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3〕245号)、《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中小微企业继续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皖财综〔2024〕195号)


十一、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在预缴申报时享受?


解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上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十二、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的增值税,需要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三、企业向股东借款的利息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十四、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发票开具额度当月没有用完,可以累积到下个月再继续使用吗?


解答: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的上限额度。税务机关会依据纳税人的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调整。所以说,上月剩余可用额度未使用的部分,不能结转于次月总额度累加。


十五、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如何开具数电折扣发票?


解答:试点纳税人在开票信息界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已填的项目信息添加折扣信息,勾选项目信息后,点击“添加折扣”,弹出添加折扣页面,折扣方式可选择按金额折扣或按比例折扣,折扣录入方式可选择批量折扣录入或逐条折扣录入。折扣信息填写完毕后,显示在项目信息明细内。


十六、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数电蓝字发票时,需要使用个人所得税APP或者安徽税务APP进行扫脸验证,扫脸验证时长如何设置?


解答: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有权限调整刷脸频次,来调整认证有效时长。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在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扫脸验证时长设置模块,调整认证有效时长。


十七、纳税人取得数电票报销入账归档,是否需要另附纸质件保存?


解答:数电票提供PDF、OFD和XML三种电子文件格式,其中,PDF和OFD为预览发票内容的格式,含有数字签名的XML格式才是符合财政部入账要求的电子文件格式。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规定,仅使用数电票XML电子文件进行报销入账归档的,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


十八、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开具数电票时,销售方信息中“电话”未带出,如何处理?


解答:安徽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销售方信息不能手动填写,“电话”取自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注册地联系电话”和“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纳税人可以在【蓝字发票开具】页面点击下拉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发票上的“电话”。没有带出电话说明税务登记信息中没有这两个电话,纳税人需要补充登记。注册地联系电话: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传递至税务系统,无需单独变更。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变更。


十九、纳税人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解答: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二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解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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