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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9-07-06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9〕49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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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意见七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关于金融服务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奖励与补偿实施办法》,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服务的实施办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的《关于税收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展的实施办法》,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制定的《关于简化小企业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省物价局制定的《关于统一小企业融资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制定的《关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6日


关于金融服务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奖励与补偿实施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要求,为保证财政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以下简称“奖补”)资金规范运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对象


(一)在皖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徽商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保险公司、担保机构。


(二)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融资的小企业。


(三)融资成功小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二、奖补条件和标准


1.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省财政按其增加额的0.5‰给予奖励。中央财政出台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信贷投放奖励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2.今明两年,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徽商银行在县域内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支行,省财政每个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邮政储蓄银行在县域内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省财政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内增设具有贷款功能的分理处、农村信用社分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省财政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3.对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省财政按其到位货币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贷款损失准备。


4.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等组建的农业担保公司,且组建当年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超过其实收货币资本的,省财政按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奖励,用于担保业务风险补偿。


5.对上市融资成功的小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按照上市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给予补贴。


6.对实施债券融资成功的小企业,省及当地财政分别按照发行费用(包括中介机构费用、发行交易费用、推广宣传费用等)的10%给予补贴。


7.皖北地区小企业上市成功的,省财政对小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每户100万元给予奖励。


三、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认定、统计


(一)金融服务对象的认定。


1.小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业〔2003〕143号)规定执行。在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参照小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2.个体工商户是指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或家庭。


3.农户是指具有农业户口的社区居民,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二)金融服务内容的统计、认定。


1.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信贷投放,按照《涉农贷款专项统计调查制度》、《境内大中小型企业专项统计制度》等相关金融规定统计,由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审核认定。


2.在县域内增设分支机构或者营业网点、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照银监部门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由安徽银监局审核认定。


3.新建农业担保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及其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担保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统计,分别由工商、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4.小企业上市融资,由省政府金融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


5.小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由发行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审核认定。


(三)各审核认定部门应对审核确认的金融服务内容,按季统计报送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


四、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付


(一)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


1.中央及外省管理的金融机构,由其在皖省级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省属金融机构,由其省级法人机构于每年3月31日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省农村信用联社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3.市县管理的金融机构(不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融资小企业,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对本级管理的金融机构、小企业奖补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连同本级政府奖补资金申请,于3月31日前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奖补资金申请,于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


(二)单位申请材料。


奖补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1,略)、新建农业担保公司金融服务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2,略)、小企业融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3,略)或地方政府培育上市小企业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略)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申请增加信贷投放奖励的,应当提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出具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信贷投放当年季均贷款余额同比增加额审核认定材料。


2.申请增设机构网点一次性补助的,应当提交银监部门批文、金融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银监部门出具的增设机构网点审核认定材料。


3.申请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银监部门出具的新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到位货币资本审核认定材料。


4.申请新建农业担保公司一次性奖励的,应当提交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相关担保业务合同和单据复印件,以及工商、财政部门出具的实收货币资本和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担保额审核认定材料。


5.申请小企业融资发行费用补贴的,应提供上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融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或者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的,应分别提交上市(发行)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复印件,省政府金融办出具的上市(发行)费用审核认定材料;通过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融资的,应当提交发行费用明细及相关单据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发行费用审核认定材料。


(三)奖补资金的确定、拨付。


财政部门审核拟定奖补对象和金额,并报经同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按下列规定拨付:


1.省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


中央及外省管理的金融机构、省属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直接支付给有关省级金融机构。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拨付省农村信用联社,省农村信用联社在收到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给有关农村信用社。省农村信用联社应将奖补资金拨付情况报告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市县管理的金融机构、融资小企业以及地方政府的奖补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到市、县(区)财政,市、县(区)财政在收到奖补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给有关金融机构、小企业。


2.市县财政奖补资金的拨付。


市县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支付给有关地方金融机构和小企业。


五、其他


(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无担保或者无抵押类贷款的,按其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小企业担保费率低于2%的按2%费率补齐差额。以上资金从当地风险补偿资金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由当地制定,并将风险补偿及贴费情况按季度统计报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依照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执行。


六、监督检查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单位特定金融服务相关情况。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奖补资金申请工作的指导,切实做好奖补资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工作,保证各项奖补政策落实到位。


(三)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对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小企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虚报材料,骗取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其获得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关于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服务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服务,根据皖政〔2009〕5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银行要单独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1.制定发展规划,确定经营目标。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要制定机构建设、品牌建设、产品开发、营销渠道建设、人力资源开发、IT建设、风险管理体系等一系列发展规划,结合本行实际,设定详细的业务指标,明确重点支持的行业和产业。


2.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各专营机构要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优化投入、量化配置、保证发展”的原则大力培养和引进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人才,保障业务发展对人才数量和质量的需要。要把事业心、专业知识、经验和潜力作为选拔人员的主要标准,通过专门培训,推行岗位资格认定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小企业金融服务人员的业务营销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打造小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团队。


3.优化业务流程。开发适合小企业信贷的贷前调查、信贷审批、贷后管理、统计分析子系统,整合运行管理体制。根据小企业信贷“短、小、频、急”的特点,设计不同于大中企业的信贷管理业务流程和技术工具;强化非财务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判断,结合融资类型和现金流特点,合理核定额度和价格;在保证贷款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下合理设置审批权限,探索多种审批方式,提高审批效率。


4.完善服务机制。专营机构应按照“专业、快速、灵活、满意”的服务宗旨,实行品牌带动营销战略,实施专业服务,突出快速、高效的特点,建立多渠道、多层次的立体营销渠道。此外,专营机构还应与地方政府中小企业部门、行业协会、商会、贸易网络平台等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不断丰富专营机构与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


5.实行单独核算机制。要建立适合事业部制特点的单独财务核算和业务统计管理体系,制定专营机构与其他部门之间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成本分摊、收益分享的办法,真实反映专营机构的成本、收益和风险状况。一是开发初级模型,实现科学定价。二是研发建立小企业信贷核心业务系统,包括信贷管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等,实行独立于全行其它业务的核算体系。三是要建立相对应的拨备制度,单独足额计提减值准备金。四是按照财金〔2009〕12号和13号文件要求,实行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特殊处置政策。


6.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要制定专门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相对独立的薪酬体系,明确对市场人员业绩和风险并重的考核要求。通过绩效调整系数、风险金等考核方法,实行短期激励和长期激励相结合,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经营业绩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个人考核与团队考核相结合。同时要制定小企业授信的免责条款,设定相对较高的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


1.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小企业和农户授信业务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要针对中小企业和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的特点,开发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产品和服务,大力推广农户种植养殖业订单贷款、“公司+农户”贷款、农民工返乡创业贷款、农村巾帼致富贷款等。


2.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不违背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针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经营特点,在做好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传统抵押贷款外,积极探索存货、可转让的林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抵押贷款,以及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进一步创新担保体系,丰富担保品种。


3.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力度。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探索开展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积极争取银监会以及上级行等政策支持,列入支持涉农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行。按照“科委建库,银行协会牵线”的合作框架,建立由省、市科委分若干领域建立有能力、有条件参与银行贷前评审的专家库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帮助银行解决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中有关科技知识短板问题。


4.积极优化环境,帮助落实有关银行业金融创新规划实施工作。帮助银行业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力度,涉及到有关税费减免、权证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救济等方面给予必要政策扶持。


三、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诚实守信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开辟贷款“绿色通道”


1.进一步完善小企业贷款授权授信制度。按照银监会、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最新文件精神,对精简调查内容、简化审批程序、完善激励机制、建立问责和免责等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监管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内控制度,加大制度执行力,推行信贷审批承诺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制度,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办理时间,提高贷款效率。


2.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方式,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对符合条件的县级分支机构要合理扩大信贷管理权限,优化审贷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争取每个县支行都有500-1000万元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推行信贷关系建立、评级、授信“三合一”,达到“缩短时间、提高效率、贷款快速”的要求。


3.推广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积极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手段电子化、信息化和规范化,发展基于现代信息科技的低成本的商业可持续模式。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在手续齐全条件下要在柜台一次性办结。


四、切实降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成本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控制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利率水平,对信用良好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及由信用担保机构提供连带责任的小企业贷款给予利率优惠;对基本面较好、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的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担保机构要切实降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担保费率。


本实施办法由安徽银监局、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关于税收支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税收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对包括小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自开票之日起90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相符后,其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固定资产、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及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所含进项税额,准予按照规定抵扣。降低设备投资税收负担,支持小企业更新技术装备。


二、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加农资供给。


四、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进口或国内生产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花生粕等其他粕类饲料,在取得有权机关确认的有计量认证资质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后(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免征增值税。


五、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暂免征收增值税。


六、支持个体残疾劳动者自谋职业。对个体残疾劳动者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七、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的小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小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八、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免税优惠的小企业实行平稳过渡。对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小企业,已获利而享受税收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九、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林产品的采集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支持养殖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鼓励小企业自主创新。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先进技术企业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二、鼓励小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提供相关部门对资源综合产品的认定证明等资料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三、鼓励小企业开发节能环保产品和技术。小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鼓励小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五、鼓励小企业引进外资。对非居民企业向我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所取得的收入,符合税收协定中所规定的优惠条件的,及时给予减税或免税待遇。


十六、鼓励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在提供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等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七、支持小企业发展。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小工业企业或者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小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小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小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或者除此规定以外的其他小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其增值税征收率由6%或4%统一调整为3%。


十八、支持困难小企业渡过难关。对暂时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在提供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支出预算,或者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等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送省局审核符合相关规定后,及时办理延期纳税,缓解纳税人资金压力。


十九、鼓励社会各界自主创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十、建立纳税信用体系。省国税局会同省地税局每两年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对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法给予放宽发票领购限量、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及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两年内免以税收检查等激励措施;对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法给予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及停止出口退(免)税权等惩戒措施。


二十一、畅通登记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与工商机关定期交换登记信息制度。工商机关按季向税务机关传递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单,按年向税务机关通报年检验照信息,税务机关按季向工商机关传递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和未办理工商登记纳税人信息及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信息。


二十二、延长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从每月10日延长至15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


二十三、优化纳税服务。科学设计业务流程,清理涉税资料,简化办税程序;全面加强办税服务厅建设,规范窗口设置,优化服务设施,提供优良办税环境;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网上办税功能,积极推行“同城办税”和纳税人自助服务系统。


二十四、保障纳税人权益。成立专门的纳税服务机构,及时受理纳税人正当诉求,保障纳税人陈述申辩权、复议诉讼赔偿权,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关于简化小企业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进一步简化小企业融资抵押登记手续,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小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时,要提供简便快捷服务。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20工作日内,办理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小企业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时,要明确告知抵押要件。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土地估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对于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抵押文件和处置时应交付的土地出让金数额。依法以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证明。抵押人为股份制企业的,提交董事会同意抵押证明。以共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抵押额期间等内容。


二、关于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地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工作联系,积极向小企业宣传法律政策,协同做好房地产抵押登记和管理工作。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办理房屋登记业务较多的城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专设中小企业和农户房地产抵押登记受理窗口,受理其房地产抵押登记。


(二)房地产登记机构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房地产抵押登记流程,对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结,有条件的地方,力争做到立等可取;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一次性告知。


(三)各级房地产登记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规范登记行为,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有效融资需求。


三、关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各级工商机关应积极为小企业融资做好服务工作,负责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积极做好股权出质登记工作。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要认真做好小企业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切实做到登记事项简明、登记材料简要,符合登记要求的要做到当场办理。


(二)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根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人所住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办理登记。


(三)做好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登记工作。积极协助借款人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手续,及时指导借款人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基本情况上报备案。贷款人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询借款人商标专用权利状况等信息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提供协助。


(四)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登记工作。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工作,努力拓宽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本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负责解释。


关于统一小企业融资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小企业融资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贷款抵押登记发生的登记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房产价格评估费、公证收费,按现行标准的50%收取。


二、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前次收费总额的30%收取。


三、对融资过程中发生的担保收费,由各市物价局以成本补偿为原则,从低核定。


本实施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切实加强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创新金融支持农业发展方式,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精神,现就开展农村“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开展试点的主要目的


农村“信贷+保险”主要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向农民发放生产贷款时,同步提供责任保险的金融服务方式,其作用在于通过在农村信贷活动中引入保险机制,有效转移农民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能如期还贷的违约风险,有效解决农民因无担保、无抵押而贷款难的问题,这对当前加大农村信贷投放,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保障“信贷+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试点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1.政府引导。积极发挥政府组织推动作用,运用财政补贴等综合手段,引导、调动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村银行金融机构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推动试点工作的扎实进行。


2.市场运作。农业保险机构和农村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商业化原则,运用市场化手段,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同时,加强风险控制、切实防范风险。


3.自主自愿。农业保险机构、农村银行金融机构和农户等有关各方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参与试点工作。


4.协同推进。各级政府和财政、农业、保险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并对业务承办机构的信贷、承保、理赔、宣传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1.试点产品。以地方主要特色种植业、养殖业产品为试点品种,开展“信贷+保险”试点。先行在1-2个县选择特色农产品开展试点,待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扩大试点地区和品种。


2.经办机构。选择农业保险机构为保险业务承办机构,负责为从事试点产品生产的种养农户提供农业保险。当投保的农作物因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冰雹、雷击、洪水、倒春寒、冻害、高温热害、内涝、雪灾、旱灾、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造成损失,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全残或身故等不能偿还贷款的,由保险机构按约定将赔付款代偿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选择农村银行金融机构为信贷业务的承办机构,负责为从事试点产品生产的种养农户发放贷款,并对贷款农户给予利率优惠。


3.政策支持。试点产品的保险保费实行财政补贴,由省、市、县财政和农户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保费分担原则上按照省财政补贴25%、市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30%、农户承担20%的比例执行。对于参与“信贷+保险”试点的经办机构和人员,推荐其参加全省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


四、试点的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农村“信贷+保险”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健全组织,加强领导。试点工作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牵头负责,并会同省农委、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共同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2.扎实推进试点。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试点工作的协调与联络,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保监、银监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农业部门协助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农村“信贷+保险”试点以县为单位进行,拟开展试点的县在制定工作方案并经所在市级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批准进行。


3.广泛深入宣传。试点所在地政府要及时了解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广泛宣传“信贷+保险”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形成有利于试点工作的舆论氛围。


本实施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关于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奖励办法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的意见》(皖政〔2009〕59号)的要求,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积极开发适合小企业发展特点和个体工商户、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有效满足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需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在皖支行级(含支行)以上机构,徽商银行分行级(含分行)以上机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


在金融产品创新项目的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二、奖项设置


安徽省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奖评选活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一)对经评审获奖的金融机构,省政府授予其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单位称号。获奖机构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二)对经评审获奖的先进个人,省政府授予其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个人称号。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0人。


三、申报条件


鼓励各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服务需求特点的融资产品,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不同类别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户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一)申报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满足辖内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需求,通过改变金融要素的搭配和组合,创新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所提供的产品比现有的产品性能更好、效率更高;


2.创新的金融产品,已具有一定的贷款规模,已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不违反现行金融监管法规或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申报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设计新的金融创新产品项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2.在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融产品创新、应用、推广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审核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单位程序。


1.有产品创新项目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在皖省级分行(或一级管理分行)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金融办;


2.有产品创新项目的徽商银行分行(包括总行部门)、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分别向徽商银行总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当地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经徽商银行总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当地政府金融办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


3.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聘请专家,对先进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省政府金融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二)申报审核全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个人程序。


1.拟评奖的先进个人所在单位向其上级主管机关申报,经省级分行(或一级管理分行)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省政府金融办;


2.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拟获奖人员由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金融办申报;


3.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聘请专家,对先进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省政府金融办将专家评审结果报省政府领导审定。


五、奖励标准


获得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单位和安徽省金融产品创新先进个人的,由省政府通报表彰,并由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报批。


六、其他


(一)各申报单位应当认真如实上报本单位金融创新相关情况和先进个人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奖励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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