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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6-11-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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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政策解读

2016年11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创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路径,以“省市共建,市县一体”为基本模式,以信息化电子化为重点,加快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平台和市县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管理“一张网”。


2016年3月28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今年6月底前各地区完成市场整合和平台建设,力争今年底前建成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要运用大数据加强跟踪分析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规和腐败行为,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全程监控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使公共资源交易更加规范统一、公开透明。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要求,2016年6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颁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做了全面规制。


根据皖政办〔2015〕6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省政府制度建设清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53号)要求,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论证、修改完善,形成了《细则》,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印发。


二、主要内容


《细则》立足于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场所、专家等资源共享和全程监控为重点,落实“放、管、服”要求,明确了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模式、发展方向、运行机制、监管体制,并着眼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对电子系统对接、数据交换、共享互认,以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管理中涉及的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边界作出了规定。全文共七章46条,包括总则、平台运行、平台服务、信息资源共享、监督管理、责任追究、附则等七个部分。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突出安徽特色。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有关规定,省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六统一”要求,设区的市与所辖县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一体化管理。《细则》规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整合建立,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应当实行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专家资源、统一的信用管理。


(二)界定监管职责。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职责分工的规定,《细则》进一步明确,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立、运行、服务等工作。


(三)明确服务机构。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实际,《细则》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依规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市场各方主体提供公共服务。


(四)规范平台运行。一是推进各类交易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交易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和设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分别牵头制定,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原则上纳入项目实施主体或项目属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二是推进国有林权、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其他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三是统一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以及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四是统一专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依法需要评标、评审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明确了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交易场所符合《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规定标准的,可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在现有场所办理业务。


(五)细化服务要求。一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业务咨询、项目登记、场地安排、公告发布、交易保证金托管、专家抽取、交易过程保障、成交公示(公告)、合同主要信息公开、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档案查询等标准化服务。二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推行网上预约和服务事项办理,其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应当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有关活动的六种情形。四是依据《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总则》,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分则。


(六)建立共享机制。为便于市场主体查询、监管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和社会监督,强化交易全过程以及事前、事后的信息公开,打破“信息孤岛”。一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上搭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息、交易信息、行政监管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同步共享;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省有关部门建立的相关的电子系统对接,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信息。同时规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当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系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对接,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相关信息、项目审批核准信息和信用信息。二是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同步推送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三是要求有关部门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资质资格、信用奖惩、项目审批和违法违规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四是为加强履约监管和社会监督,针对交易履约变更信息存在公开程度不够甚至基本不公开等问题,要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将交易履约变更信息,自依法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电子监管系统上网公开,并同步交换至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七)构建监管体系。一是运用电子化手段实施监管。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实现对项目登记,公告发布,开标评标或评审、竞价,成交公示,交易结果确认,投诉举报,交易履约等交易全过程监控,实施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二是实施大数据监管。要求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技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关联比对分析机制,开展监测预警,定期进行效果评估,及时调整监管重点。三是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按照市场主体事前信用承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事中分类监管,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部门事后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监管体制,将交易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项目审批、资格资质审核的重要依据。四是建立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由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平台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三、贯彻落实举措


一是在省政府网站、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等进行政策解读,及时解答相关政策咨询。二是对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开展培训,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细则》。三是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作用,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快配套政策、规范、标准的制定出台,确保《细则》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四是强化执行督查,适时开展《细则》执行督查,定期通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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