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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9-0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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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关于慰问困难党员的暂行办法

为体现党组织对困难党员的关怀,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决定对困难党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走访慰问,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慰问范围


1.委机关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中的困难党员;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专职党务干部中困难的党员。


2.委机关、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中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经济困难的老党员。


二、慰问条件


慰问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党员本人患有重大疾病或疑难病症,确需高额费用,个人负担部分较重,造成生活困难的;


2.党员的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家庭经济负担极为沉重的;


3.本年度党员本人和家庭发生突发性意外事故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


4.本年度党员直系亲属病故的;


5.家庭人均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的老党员。


三、慰问金额


慰问金额根据实际困难情况确定。一般为500-1000元。确因特殊情况,慰问金额超过1000元的,由直属机关党委书记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四、慰问方式


1.委机关各直属党总支(党支部)中的困难党员,直属单位、直管协会、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专职党务干部中困难的党员由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慰问。


2.机关服务管理局、直属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党委,负责对所属基层困难党员的慰问工作。


3.集中慰问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年“七一”期间,也可结合重大节日进行;特殊情况随时慰问。


4.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体察党员的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把党的温暖送到困难党员的心中。


五、资金来源


直属机关党委每年将从党费、上级组织下拨和其它筹措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量的慰问金用于困难党员和老党员的慰问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将慰问的有关情况及时报直属机关党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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