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以下简称《工会章程》)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会工作办法》规定,结合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直属机关工会是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依据《工会法》和《工会章程》,由机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加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是党组织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开展群众工作的得力助手,是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各部门各单位中心任务完成的重要力量,是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和维护者。
第三条 直属机关工会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主题,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根本,以健全基层工会组织为基础,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重点,以提高职工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为关键。求真务实,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努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科学构建工会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直属机关工会依法履行国家《工会法》和《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在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党委领导下,根据工会组织特点和广大职工意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直属机关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靠工会委员会集体智慧和力量研究决定重要工作事项,依靠工会委员会每一位领导成员分工负责落实各项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会职责
第六条 直属机关工会的职责
(一)加强理论武装、提高业务能力。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构建社会主义程度社会,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通过创建学习型工会组织,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直属机关职工队伍,真正成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积极探索、稳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出色完成各部门各单位中心任务的生力军。
(二)建立健全维权机制,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了解职工情绪,反映职工意见,及时排忧解难,维护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和切实保护广大职工做好本职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推动直属机关改革发展、维护政治稳定提供可靠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三)切实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积极组织职工参与本部门本单位内部事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坚持重大节日和日常工作相结合,适时组织开展具有直属机关特点的内容健康向上、形式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陶冶情操,强身健体,努力为职工创建一个团结、和谐的学习和工作环境。积极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五)深入开展直属机关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把各级工会建设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六) 依法搞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按规定上解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七)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切实加强直属机关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三章 工会制度
第七条 组织制度
(一)会员为25人以上的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都要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机关厅局建立分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委员会。各处、部(室)成立工会小组。
(二)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单位,同时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工会章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国家机关部门机关工会选举工作细则》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委员会若干名。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最低不少于3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主任1名。选举结果报直属机关工会批准,每届任期3-5年。
(四)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会议制度
(一)直属机关会员代表大会(直属机关工会工作会议)
1.会议主要任务:传达上级工会、同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听取和审议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工会重大问题;换届选举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2.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二)工会委员全体会议
1.会议主要议题:研究决定关于贯彻上级工会和同级党组织重要会议精神和指示的工作计划;讨论提出直属机关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意见;研究召开会员直属机关代表大会的筹备方案;拟定关于向上级工会或同级党组织的工作请示报告;研究直属机关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审议直属工会经费的预、决算;研究重大活动实施计划。
2.会议成员为直属机关工会全体委员。必要时扩大其他有关人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联席会议
负责组织并出席直属机关党委主持召开的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联席会议。
第九条 请示汇报制度
直属机关工会接受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贯彻执行直属机关党委的决议,定期向直属机关党委请示汇报的工作。内容包括:关于工会贯彻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重要会议精神,以及工会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关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方案,直属工会主要领导成员的预备人选;关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职工群众的思想动态和对机关党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关于提请党组织讨论的工会重要事项等。
第十条 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一)会员会费按每人每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的0.5%缴纳。机关厅局分工会将所收会费总额的30%上缴直属机关工会,70%自行留用;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基层工会所收缴的会员会费参照上述机关分工会的比例。
(二)机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按照本部门全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本工会拨缴。(其经费在税后列支、使用专用发票),各基层工会将拨缴会费的70%留用,30%上解直属机关工会。
(三)直属工会实行经费独立的方针,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制度。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经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职工困难补助、开展职工教育和组织文体活动。
(四)工会的财产、经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基层工会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或拒不按时、足额上解工会经费。
第十一条 会籍管理制度
(一)职工入会,由所在部门单位基层工会(分工会)负责办理手续,报直属机关工会审批、备案。
(二)会员调出,由其所在单位工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必要时直属机关工会协助办理。机关厅局会员调出,由直属机关工会负责办理转移手续。
(三)各基层工会(分工会)要及时建立健全会员登记制度,随时准确掌握会员变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每年年度会员统计提供可靠数据。
第十二条 “创先争优”制度
(一)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直属机关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直属机关工会开展创建“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干部”和评选“工会之友”活动,并且每两年于“五一”前夕举行一次“先进基层工会”、“优秀工会干部”和“工会之友”表彰大会。
(二)评选与表彰范围
机关厅局、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基层工会(分工会)和专(兼)职工会干部、党政领导干部。
(三)表彰名额
1.先进基层工会(分工会)20个;
2.优秀工会干部30名;
3.“职工之友”20名。
(四)评选条件
1.先进基层工会(分工会)
(1)工会组织健全。本部门本单位工会组织及其工作机构健全,按时换届选举。
(2)领导班子团结。工会委员会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领导成员之间团结信任、相互支持、配合默契、有位有为。
(3)忠实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工会法》,依法履行《工会章程》职责。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八荣八耻”,积极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与时俱进,富有创意,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按时、足额上解工会会费。
(4)工作成绩显著。广大职工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不断提高;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力度明显增强;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按时完成上级工会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围绕中心,维护大局成绩显著。
(5)工会深受职工信任、支持和拥戴,真正成为“职工之家”。
2.优秀工会干部
(1)坚持理论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正派。
(2)敬业爱岗、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密切联系群众,认真调查研究。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积极排忧解难,干部职工信赖。
(4)积极组织职工参加上级工会和本部门本单位工会的组织活动。
3.工会之友
(1)政治素质好。认真学习和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业务水平高。重视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具有较高的领导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突出。
(3)全局观念强。全方位地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工作思路实事求是,措施周密细致。带头参加工会的组织活动,工作成绩显著。
(4)作风正派、团结同志、关心群众,有较高威信。
4.评选与表彰
(1)届时根据直属机关工会有关通知的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全体职工自下而上逐级评选。按照绝大多数职工意见提出表彰人选,经工会委员会审议并报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直属机关工会。
(2)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表彰人选。
(3)直属机关工会召开表彰大会,分别授予“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先进基层工会组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优秀工会干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工会之友”荣誉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国务院国资委机关厅局分工会、直属事业单位、直管协会和京外中央企业在京单位基层工会,执行本工作条例。
第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机关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