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6年5月印发实施。2021年1月21日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修改了《意见》的相关职能部门名称及实施有效期。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对相关内容作修改。现就《意见》修订背景、依据、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意见》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于2016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释放更多场地资源,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由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改废,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导致《意见》第一点中“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缺少了上位法依据。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明确了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因此,需要对《意见》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意见》的修订依据是什么?
《意见》修订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和本市的政策文件。
三、《意见》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序言作了简化。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广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近年来我市深化开办企业便利化和商事制度改革情况简化序言表述。
(二)删除部分条款。一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导致《意见》第一点最后一句“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缺少了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的规定,删除《意见》第一点最后一句“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内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场主体的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二)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的规定,经营期限属于备案事项,原由登记机关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这一做法不再执行,删除《意见》第三点最后一段“商事登记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核定商事主体经营期限,不再将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的有效期,作为核定经营期限的依据”。
(三)修改部分内容。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规定,将《意见》第三点第一款第五项中的“利害关系人”修改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二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第二点第(三)项第1点“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的要求,在《意见》第三点“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第一款后增加一款“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可出具场地使用证明”。三是根据《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将《意见》第五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第一句明确“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依照相关职能修改了批准部门名称,最后一句增加“依法”两字,强调各职能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即《意见》第五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四)明确实施时间和废止事项。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21〕2号)同时废止。
四、《意见》实施有何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商事登记改革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组织分工,将《意见》各项措施的实施落实责任到人。
二是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关规定,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批准的,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的经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市市场监管局将做好《意见》实施后续相关跟进工作,各级各部门执行过程遇到相关问题可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