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 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