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社会领域产业发展的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8月1日